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中心城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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