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