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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