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并交纳管理费。 《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