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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