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个人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