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