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卫生、工商、财政、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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