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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