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以及饲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治疗辅助犬的,免交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一年起免交两年养犬管理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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