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