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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