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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