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