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危险犬由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并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