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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