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