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