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核定区域经营的,并可以暂扣车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信息化监管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载客不使用计价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