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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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牌照。营运牌照实行一车一证制。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 营运牌照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 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税务、物价、...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按照原确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投放的收益应当用于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推广使用、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设立出租车行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消费者...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内营运,并按该区域核定的出租车运价收取租车费用。 本条例...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职业规范; (二)为成员提...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营运牌照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持有人为非出租车经营...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回相关出租车的营运牌照: (一)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届满的...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取得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按照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投入出租车营运时,取得行驶证应当未满六个月。车辆自投入出租车营运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营...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出租车驾驶的,应当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车辆应当由固定的驾驶员驾驶。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在固定车...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的人身权利、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驾驶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着装,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鸣...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并交回服务监...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运价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并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经营者统一聘用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的驾驶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出租车营运车辆由出租车经营者出资购买,出租车经...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核定的驾驶员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环境发生...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继续实行承包...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障驾驶员的休息权,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疲...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一)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中止该出租车的营运: (一)未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机场、码头、口岸、车站、旅游景点等客流集散地的适...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八条 酒店、旅游、娱乐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出租车预留必要的免费候客车位。 住宅小区应当为出租车营运服...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条 非出租车车辆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标识和服务设施,假冒出租...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车辆招揽乘客。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出租车在核定区域外搭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上客。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市出租车驶入本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 (二)...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出租车委托经营合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等...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出租车经营者通过招投标取得营运牌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对接到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九条 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出租车经营者投诉。投诉时,...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乘客对出租车计价器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本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的,吊销营运牌照,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被吊销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首次违...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出租车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或者空车待租标志等...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车辆招揽乘客的,由市交...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外市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或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利用出租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