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出租车营运车辆由出租车经营者出资购买,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理核定驾驶员的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 出租车经营者承担营运风险,不得以挂靠、一次性买断、预收费用、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等名义将营运风险转移给驾驶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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