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经营者统一聘用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的驾驶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安排、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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