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文明驾驶,礼貌服务表现突出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