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并交回服务监督卡: (一)与出租车经营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的; (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 (四 )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累计达到十二分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