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鸣喇叭、不得在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 (二)使用计价器并按规定收取租车费用; (三)不得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 (四)非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或者最短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六)按规定出具客运发票; (七)对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八)不得殴打乘客、骗取乘客财物; (九)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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