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着装,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 (二)出租车待租乘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乘标志,夜间开启顶灯; (三)保持车身、车厢整洁,载客时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食; (四)按规定使用信息化监管设备; (五)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六)遵守机场、码头、口岸、站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专用候客站的营运秩序; (七)不得破坏计价器检定印封、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无效计价器; (八)不得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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