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车辆应当由固定的驾驶员驾驶。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在固定车辆的驾驶员休息等情形下,驾驶其出租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