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的人身权利、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驾驶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