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服务监督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