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投入出租车营运时,取得行驶证应当未满六个月。车辆自投入出租车营运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营运。退出营运的车辆可以继续上路行驶,但应当自投入营运之日起满八年予以报废。 不再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去除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清除、拆除出租车标识和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