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