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按照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服务设施,标明出租车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张贴价目表,喷涂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 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