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回相关出租车的营运牌照: (一)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届满的; (二)未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 (三)在经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十日不营运的; (四)依本条例取得的营运牌照,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