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营运牌照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持有人为非出租车经营者的,应当将牌照委托给出租车经营者经营。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未禁止转让的,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