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内营运,并按该区域核定的出租车运价收取租车费用。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营运区域经调整扩大范围的,应当按照调整扩大时的市场价格补缴营运牌照使用费差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