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投放的收益应当用于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推广使用、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驾驶员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