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