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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