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 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