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 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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