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 营运牌照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投放。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一个拆分为多个投入市场营运,多个牌照的营运期限总和不超过原牌照的营运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