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机动客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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