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按照原确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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