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职业规范; (二)为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诉求; (四)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