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取得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二十个以上营运牌照及相应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