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运价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并组织听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