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核定的驾驶员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出租车营运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进行合理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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