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障驾驶员的休息权,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二)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计价器进行周期检定,不得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 (三)执行出租车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交接班等工作制度,提供连续、普遍的服务; (四)对出租车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五)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确保出租车排气达到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抽检; (六)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履行出租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