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一)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不清的; (二)租乘的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在营运途中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有效客运发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