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机场、码头、口岸、车站、旅游景点等客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划定候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候车标志和临时停车上、下客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上合理设立出租车临时上、下客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未设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车可以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