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八条 酒店、旅游、娱乐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出租车预留必要的免费候客车位。 住宅小区应当为出租车营运服务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