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条 非出租车车辆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标识和服务设施,假冒出租车进行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