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条 非出租车车辆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标识和服务设施,假冒出租车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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