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车辆招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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